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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和“法治”是一回事吗?

作者:高二信息技术:田文卿 来源:未知 更新日期:2013-03-19 浏览次数:
 
 
问:在一些媒体上,有时能看到“法制”与“法治”混用的现象。但我却听到一种观点说,“法制”的制,带有“刀”旁,意味着更加强硬;“法治”的治,带有“水”旁,更偏向于软治理。请问,“法治”和“法制”到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二者是一回事么?——上海江宁路钟思高
答:从不断加强“法制”(legal institutions),到在承认法制重要性的前提下重点强调实行“法治” (rule of law),反映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政治、法律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进步。
实际上,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了“法制”一词,意思是指设范立制。如今,法制则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的简称。在理论上和实际上,法制是相对于无政府状态而言的。因此,建立法制就意味着要求结束无政府状态,从无到有,建立法律制度,形成管理秩序或统治秩序。同理,人们要求完善或加强法制,即要求使法律制度在已有基础上更加完备,进一步改善和强化管理秩序或统治秩序。
正因为如此,在经历了法律制度遭受严重破坏的10年浩劫之后,建立、完善或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就成为完全正确、非常及时的政策主张。但是,由于法制仅仅是相对于无政府的极端状态而言的,因而这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现实中,已存在几千年的法制,既不排斥掌权者言出法随、专断立法、暴虐执法,也不要求医治一些个人或组织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权大于法的痼疾。由此,在世纪之交,随着我国政治和法律生活现代化进程的深入,突破法制局限性的要求越加强烈。“法治”、“实行法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相继出现并先后获得了执政党权威性文献和宪法的肯定。
与法制不同,法治虽然也不乏否定无政府状态的内容,但其本身的产生和发展却主要和直接地针对人治(rule of man)。法治所针对和反对的,是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公意或法律之上的享有特权的个别人。在人治主义者看来,君主就是法律;而在法治主义者看来,法律才是“君主”。
当然,法治与法制也有着广泛的联系。历史上,法治以法制的存在为前提和发展基础。法治最终也要借助法制来体现,因而法制是现代法治和法治国家当然包含的内容。此外,法制和法治都重视法律的作用。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法治与法制又是有着实质性差别的事物,绝不可以不加以区分地乱用。
1.法制是中国古已有之的东西,而法治大致为舶来品。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的思想渊源中,主要包括否定神性、提倡理性,反对等级特权、提倡普遍人权,反对专制、提倡人民主权和多数人的统治;法治不是简单建立的法律制度,而是包含着人权、民主和平等价值的法律秩序,在历史上它是西方民主革命或社会政治改良的结果。
2.法治是一种体现当代世界主流价值的、有着显著特点的公共秩序。这种秩序中的基本主体被称为公民,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权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情,但国家和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只能用制定得良好的、正式公布的法律对社会进行统治;公民享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非依法律不能限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不违反宪法,违宪的法律无效;对公民宪法权利的限制应该符合比例原则;强调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有一个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系作为公民权利与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最后保障,等等。
3.法制只要求有法律制度可供运用,而法治还强调每个公民应亲自参与或通过他们选举的代表有效地参与立法过程。这表明,法治实质上是人民自己统治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形式。在这一点上,法治将自己与传统上那种由少数人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法律,用以统治和压迫多数人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区分了开来。
4.法制可以是人治的附庸或工具,但法治却与人治根本对立,其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法治要求,一是已经制定的法律成为全社会从农夫到国家最高领导机构和最高领导人都必须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不能有例外,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二是在全部社会规范如道德、风俗、政策、党章、村规民约、纪律、法律中,法律必须成为最高的规范,一切与法律相抵触的社会规范都不应当发生效力。
正因为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比法制更为体现政治法律文明的高水准,中共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3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第13条修正案正式确认了法治的价值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字之改,充分肯定和巩固了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值得每一位公民来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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